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经济法考试案例分析题,以及经济法常考案例分析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2、供求规律就是商品的供应与需求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歌星的演唱会作为一种商品来说,这种商品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属性;有了供求关系。歌星在市场中毕竟是少数,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这就有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演唱会的收入是消费者支出的劳动报酬。故歌星的高收入是合理的。
3、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2)合法。(3)同(1)。(4)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5)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
案例1: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按照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风险只和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是否付清钱款,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
相比之下,国际法学领域的工作则更具挑战性和影响力。你可能会参与处理国际仲裁、国际贸易争端、国际人权问题等。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国际关系,需要深入理解国际法和各国法律制度。无论选择哪个方向,都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案例分析如下:张某确实按照了法定程序申请了独资企业,并且相关程序及手续齐全,但是他提出的申请遭到了工商局拒绝,问题出现在张某的申请前提条件不具备。换而言之——工商局不登记实属合法。 原由在于张某原系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并且他在辞职的当月类就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答案】:B、C 选项 B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调控市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等,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如税收等方面的法律;选项 A,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选项 D,属于劳动法与社会法法律部门。
在上述案例中,国际经济法的多个方面需要仔细考量。首先,承运方的角色至关重要。根据合同条款,承运方应由哪一方雇佣?是A公司还是B公司?这直接影响到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其次,关于保险问题,保险公司应为谁的利益进行投保?是A公司、B公司还是双方共同?投保受益人的确立将决定保险赔偿的归属。
案例一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提供租赁物,而租赁物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甲是一家蔬菜种植公司,而乙则是一名蔬菜销售商,丙则是某大学食堂。乙与丙在12月1日签署了一份合同,规定乙需在12月30日前向丙提供1万斤萝卜,每斤0.8元。合同还约定,若有一方违约,需支付300元的违约金。
法律分析:C厂构成名称混同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C厂是经营者,主观上有冒用他人名义弁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侵犯了A厂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实施了冒用他人名称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某甲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他不是经营者,其行为构成了别的违法行为。
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 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某百货大楼与某服装厂依法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与形式合法, 是一份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 。
【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一,原法代 法律在德国,德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快速集中,生产和资本的1873年经济危机之后卡特尔粗放式发展,一些经济领域由一个或控制两个垄断,比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钢铁产业卡特尔联盟垄断了98%的全国钢铁产量。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甲公司北京办事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丙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不具备。
王某对购买的器械可否要求销售者退货?可否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可以要求退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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